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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家新与温强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新,温强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57号原告:黄家新,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温强茂,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黄家新与被告温强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家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温强茂已归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强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家新负担。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赖俊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