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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彭冠民、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冠民,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冠民,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娟,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召,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杜邻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男,系该行职工。上诉人彭冠民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冠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