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俊鑫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东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俊鑫包装有限公司,嘉兴东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897号原告:嘉兴市俊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永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嘉兴市俊鑫馐有限公司码:913304020692437488。法定代表人:沈永祥。被告:嘉兴东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七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84136X。法定代表人:沈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俊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东誉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俊鑫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嘉兴市俊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