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连启与杨志勇、侯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启,杨志勇,侯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89号申请人王连启,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勇,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海霞,女,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王连启申请执行杨志勇、侯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连启依据生效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818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志勇、侯海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89150元及利息9042.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志勇、侯海霞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818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