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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李军,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行长。被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莉(李军之妻),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军、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张莉于2017年6月24日前履行(2016)川1025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643350.83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财产保全费4025元及执行费89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军、张莉所有的相关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留其收益,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海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