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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长友与张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张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311号之一原告:李长友,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智坤。被告:张华龙,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李长友与被告张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长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友负担。审 判 长  刘振华审 判 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杨 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