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长友与张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张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311号之一原告:李长友,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智坤。被告:张华龙,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李长友与被告张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长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友负担。审 判 长 刘振华审 判 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杨 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