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42号申请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7841-9,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13号。法定代表人王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珑,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监,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8481-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原国土所。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唯���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4307.91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