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志福与潘是巧、陈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福,潘是巧,陈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936号原告:陈志福,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潘是巧,女,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志武,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志福与被告潘是巧、陈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4年7月10日,陈志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志福负担。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