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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自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自豪,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豪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自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自豪于2015年8月份,以完成一期贷款后就可办理二期贷款为由,骗取陈某、楚玲玲在宏运电器公司办理的海尔消费贷款共计17996元,后在刘博、朱仰君(均另案处理)扣除相应提成后,李自豪只将贷款的2350元交给陈某、楚玲玲,其余8090元被其非法占有。之后李自豪以继续办理第二期贷款为由,以手续费等名义骗取陈某向其汇款2700元,除其中800元被李自豪购买电话卡外,剩余1900元被其非法占有。综上,李自豪骗取陈某、楚玲玲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自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楚玲玲的陈述,证人刘博等人的证言,消费贷款手续等书证,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自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自豪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