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夏圣军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31号罪犯夏圣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圣军犯贩卖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交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杭刑执字第12814号、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夏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圣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