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庞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786号原告庞某,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安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原告庞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