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辽宁忠旺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忠旺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催15号申请人:辽宁忠旺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60005120530170号(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0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顾家家居(宁波)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110120100326008,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宁波市佳晔家具有限公司,账号:20×××33,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匡堰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宁忠旺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汪艺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