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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陆忠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208号起诉人:陆忠兴,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陆忠兴以南通市信访局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陆忠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根据信访新规等相关规定,对于被告南通市信访局,没有完成主体责任:于2016年7月5日和2017年4月6日,由负责驻京接访工作的姚忠、姓刘和姓张在北京市先农坛等接待时,口头承诺原告于2016年10月负责完成监督启东政府给予解决原告28周岁儿子因没有享受住房批准面积而至今光棍的燃眉之急,可至今不理不督没有依法完成监督责任,依法确认被告敷衍塞责、推诿行为违法,并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认为启东政府渎职侵权,其多次向被起诉人南通市信访局寻求援助,但是南通市信访局敷衍塞责,2017年4月6日,其再次寻求南通市信访局援助,但是被起诉人以已经多次答复为由拒绝。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起诉人陆忠兴所诉南通市信访局的信访行为,并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忠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斌审 判 员  季强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