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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邦桃与朱振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桃,朱振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583号原告:朱邦桃,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朱振铭,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朱邦桃与被告朱振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开始清理杂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邦桃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邦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邦桃负担。审判员  彭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