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潘翠华与冯文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翠华,冯文波,滨州亿家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544号原告(反诉被告):潘翠华,女,198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被告(反诉原告):冯文波,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滨州亿家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爱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俊勇,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反诉被告)潘翠华与被告(反诉原告)冯文波、第三人滨州亿家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潘翠华、冯文波分别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潘翠华请求撤回对被告冯文波、第三人滨州亿家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反诉原告冯文波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潘翠华、第三人滨州亿家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潘翠华撤回对被告冯文波、第三人滨州亿家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二、准许反诉原告冯文波撤回对反诉被告潘翠华、第三人滨州亿家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计1438元,由原告潘翠华负担;反诉费1228元,由反诉原告冯文波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