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海安县美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蔡炳群、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美阳贸易有限公司,蔡炳群,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73号原告海安县美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四组41号。法定代表人殷银美,海安县美阳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炳群,男,1966年4月10日生,住如东县。被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仁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德领,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海安县美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阳公司)与被告蔡炳群、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东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美阳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阳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阳公司撤回对被告蔡炳群、被告苏东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美阳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凤刚代理审判员 徐 烨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