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2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本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黄本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黄本宽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本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正处(2016)云昆国正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正处(2016)云昆国正证执字第40号公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正处(2016)云昆国正证执字第4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