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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章炎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炎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炎冲,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晨阳路。负责人:巢志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林,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炎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炎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章炎冲的存款在ATM机吞卡后被转走是事实。其并未使用过电子密码器,也从未泄露过密码,其与他人通话的时间、内容与存款被转走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其对钱款的丢失并无责任。2、银行设置的ATM机取款安全保障功能不齐全,导致发生此类吞卡和窃款案件。银行滥发“银联卡”而不做好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辩称,涉案的存款系通过网上银行转出,并非通过银行卡取款,与ATM机没有任何关系。而网上银行的密码只有章炎冲本人知晓,事发时其长途通话17次并致其银行卡被吞卡,其存款被诈骗的可能性很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章炎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返还其存款150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7日,章炎冲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处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同时开通了POS机转账消费功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功能,领取了工银电子密码器,开卡时存了100元,扣了2元的手续费,余额为98元。2015年7月18日中午,章炎冲陆续存款15000元,余额为15098元。当日下午14时左右,章炎冲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的ATM机取款,后因故被ATM机吞卡。当日下午15时34分左右,上述15098元从章炎冲的账户中通过网上银行的功能转账到他人的账户,余额为0元。章炎冲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的ATM机吞卡导致其损失15098元,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行返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记卡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章炎冲在办理借记卡时,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并领取了电子密码器,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特别提示,在使用电子密码器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时,不需要使用银行卡本身,该特别提示用加粗的字体标出,并由章炎冲签字进行确认。2015年7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章炎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处使用银行卡时,因故被自动取款机吞卡,当日15时34分左右,章炎冲的该银行卡对应的账户从网上银行转账15098元。该网上银行转账并不需要使用银行卡本身,在章炎冲办卡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也对章炎冲进行了释明,章炎冲被自动取款机处吞卡与该银行卡的网上银行转账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吞卡导致其账户的15098元被他人转走,因此章炎冲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章炎冲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章炎冲的银行卡被吞卡是因其使用ATM机时接打电话,长时间未操作导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对此并无过错。而且,章炎冲的存款被转虽发生在其银行卡被ATM机吞卡之后,但是根据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存款系通过网上银行转到他人账户上。因此,章炎冲的存款被转走与自动取款机吞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章炎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办理借记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在章炎冲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已经告知其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等支付业务,不需要使用银行卡或存折本身,并提醒其保管好电子密码器,不要泄露自己的密码。章炎冲对上述内容签字确认,应当知晓。现章炎冲主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其存款被转走负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章炎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上诉人章炎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