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小玲与被执行人孙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玲,孙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玲,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郭村。被执行人孙康杰,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敬宾北街翠岭区**号楼。申请执行人郭小玲与被执行人孙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小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康杰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0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