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义诉被告李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义,李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186号原告:孙宝义,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依海,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景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孙宝义诉被告李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泽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8日,被告因生活急需用款在他处借款124,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被告用自家40亩稻田使用证作抵押。并约定逾期还款,13年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此款经他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未将40亩稻田给他经营管理。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借据一份,证明以上诉称事实。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请求缓期偿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因生活急需用款在原告处借款12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被告用自家40亩稻田使用证作抵押。并约定逾期还款,13年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此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亦未将稻田交予原告经营管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有借据为证,双方间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积极偿还债务,其不能如此是违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依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孙宝义借款124,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李依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伊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