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立刚与程素超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刚,程素超,程素净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64号原告:刘立刚,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男,住内丘县。系内丘县新型建材厂推荐。被告:程素超,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厨师,初中文化,住内丘县。第三人:程素净,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原告刘立刚与被告程素超、第三人程素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立刚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