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社生申请执行金章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社生,金章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张社生,男,1955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金章记,男,1955年9月15日生。本院受理张社生申请执行金章记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章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章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金章记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伏牛路支行41050014248053账号内存款504元。二、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金章记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横涧支行000000252592309468890001账号内存款1042元。三、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金章记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横涧支行6215851094000522260001账号内存款599元。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