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9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4203。法定代表人:梁城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丽,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