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恒有与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有,赵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18号原告:李恒有,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赵亮,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恒有与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恒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恒有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