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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恒有与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有,赵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18号原告:李恒有,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赵亮,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恒有与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恒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恒有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