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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主原昌与杨建城、杜志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原昌,杨建城,杜志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726号原告:主原昌,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建城,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杜志彩,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主原昌与被告杨建城、杜志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原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主原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主原昌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