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主原昌与杨建城、杜志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原昌,杨建城,杜志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726号原告:主原昌,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建城,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杜志彩,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主原昌与被告杨建城、杜志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原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主原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主原昌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