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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黄宏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黄宏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427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代表人:孙炜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岷,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经理,住海口市。被告:黄宏杏,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黄宏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成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志红审核:冯成壮撰稿:冯成壮校对:安志红印刷:张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