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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白风停、白孝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风停,白孝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风停,女,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孝弟,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上诉人白风停因与被上诉人白孝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风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风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风停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白风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曜审 判 员  郭丽莎代理审判员  齐晓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