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田捷凤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捷凤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捷凤,曾用名:田杰风、田捷风,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捷凤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捷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田捷凤在其租住的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汇文里2号楼1门201室内,以麻将牌为工具,召集石某2、杨某、王某、马某、李某、袁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田捷凤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6200元。2017年3月14日15时40分许,公安津南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将上述参赌人员抓获并当场收缴赌资、赌具、被告人田捷凤趁乱逃离现场。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田捷凤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捷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捷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捷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捷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证人石某1、袁某、石某2、石某3、张某、马某、李某、杨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捷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捷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捷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赌具、“水箱”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冀军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人民陪审员 薛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永博速 录 员 王志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