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树平、徐树金、徐树民、徐志富、吴连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树金,徐树平,徐树民,徐志富,吴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徐树金。被执行人:徐树平。被执行人:徐树民。被执行人:徐志富。被执行人:吴连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树平、徐树金、徐树民、徐志富、吴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五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对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