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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冀秋忠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05号被执行人冀秋忠,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晋11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冀秋忠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冀秋忠拥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冀秋忠所有的福田五星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