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冀秋忠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05号被执行人冀秋忠,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晋11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冀秋忠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冀秋忠拥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冀秋忠所有的福田五星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