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显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显峰,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峰,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生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典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金龙小区1-(1-2)-58。法定代表人:李丽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举明,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显峰因与被上诉人天成典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天成典当公司以与上诉人王显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天成典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97元,减半收取13798.50元,由上诉人王显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97元,减半收取13798.50元,由上诉人王显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桂荣审判员 郭以刚审判员 曹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