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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利威与艾买提·瓦衣提、赛衣提·沙依提、乌鲁木齐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威,艾买提·瓦衣提,赛衣提·沙依提,乌鲁木齐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4号申请执行人:胡利威,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被执行人:艾买提·瓦衣提,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团十连。被执行人:赛衣提·沙依提,男,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执行胡利威与艾买提·瓦衣提、赛衣提·沙依提、乌鲁木齐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艾买提•瓦衣提、赛衣提•沙依提、乌鲁木齐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利威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9912.09元,划扣艾买提·瓦衣提存款28098.6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51813.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  明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阿 不 都 外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玛然木·加怕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