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士清与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清,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士清,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530510282X,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东升屯。被执行人: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法定代表人于金龙,职务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士清与被执行人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款后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