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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六勘探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六勘探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初48号原告: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朴龙华,该公司董事长。管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蒋家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六勘探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建国路。法定代表人:程华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塔指小区五区乙方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六勘探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来永存审 判 员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范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沛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