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汪时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汪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汪时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汪时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