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小花、马军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花,马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花,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马军良,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容城县。陈小花与马军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容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9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军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小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军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军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小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军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小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