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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文庚与执行人周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庚,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周路路,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崔文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路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路路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