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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邓正均、巴东县海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均,巴东县海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邓正均,男,生于1964年2月5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巴东县海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228236703718472。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正均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海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巴东县海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邓正均支付房屋租金355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至的利息。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了(2017)鄂28民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终止院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锦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