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侯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侯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98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5号商业5层。法定代表人胡亮,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珊,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员工。被告侯欢,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侯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0元,已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