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24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戴绍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戴绍兵,奚小武,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4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南长岭15号。法定代表人:胡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戴绍兵,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奚小武,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洪庆,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洪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庆在中国工商银行13×××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258.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