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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与龚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龚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08号之一原告: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4MA35QMAU87。经营者:杨平秀,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英,系该店工作人员。被告:龚建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与被告龚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宜阳华丰易���明月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龚建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撤回对被告龚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宜春市宜阳华丰易购明月店承担。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春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