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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细某与蔡辉煌、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细某,蔡辉煌,陈金福,吴文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81号原告:庄细某,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辉煌,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金福,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文哲,男,1962年6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庄细某与被告蔡辉煌、陈金福、吴文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庄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细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庄细某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慧玲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