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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柯桥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柯桥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夏利华,夏校先,夏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26060L。法定代表人:高浩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华泰大厦7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330621794365668N。法定代表人:夏锡灿。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0198662W。法定代表人:胡纪根。被执行人:夏利华,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被执行人:夏校先,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夏文华,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夏利华、夏校先、夏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给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816274.6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夏利华、夏校先、夏文华对绍兴柯桥汇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33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缴纳案件受理费157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