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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霞与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霞,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31号申请人张霞,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春来,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张邯。申请人张霞与被申请人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