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某甲与被执行人窦某乙、窦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窦某甲,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窦某乙,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窦某丙,男,汉族,27岁许。申请执行人窦某甲与被执行人窦某乙、窦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窦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窦某甲借款91000元;由被执行人窦某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窦某乙��窦某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91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窦某乙与申请执行人窦某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窦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