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行审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永,陈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4行审22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岭,男,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永,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执行人陈某华,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2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6)02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陈合强人民陪审员 李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