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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建科、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科,郭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建科,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住邢台。被执行人郭晓东,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马建科与被执行人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该车辆。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