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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社、李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卫,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卫,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李社,男,汉族,1953年9月19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尚霞,女,汉族,1960年1月16日生,住伊川县。郑文卫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9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社、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9执16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