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强,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黑0231执2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吕强,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301271811,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农镇守林村10组。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刑初第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吕强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刑初第1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玄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