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林与XX忠、王海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185号原告:方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XX忠,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海静,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XX忠之妻。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林与被告XX忠、王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XX忠不同意调解,方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林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林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